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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秦岳普法】买卖合同纠纷
【秦岳普法】买卖合同纠纷
买卖合同纠纷
案件详情:
2024年8月29日,被告在原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订购副食,比如啤酒、红牛等饮品,被告每次订购货物后,原告通过微信和被告确认货物数量以及货款金额,被告在微信中予以回复,截止到2024年11月19日,被告累计欠付货款148485元,被告对欠付的货款数额无异议,但一直推脱不予付款,后原告联系被告支付货款,被告开始失联。
法律分析:
原、被告在每次订购货物时都通过微信确认货款的数量以及金额,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,对于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被告已经确认,但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,而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18条第4款的规定: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法,出卖人可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赔偿:
(1)2019年8月19日前的违约行为: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,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 。
(2)2019年8月20日后的违约行为:以违约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为基础,加计30%-50%计算。
案件办理:
代理人根据原、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,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出双方订购货物所涉及的时间、数量以及金额相关的表格,并起草诉状向法院诉讼,庭审前整理全部微信聊天记录,并提交对应的表格及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证据,除被告欠付的货款金额,原告向法院主张了逾期付款利息。
案件结果:
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材料,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并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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