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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秦岳普法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修订解读
【秦岳普法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修订解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修订解读
2025年6月27日,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: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、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解读
我国城镇化进程持续加快,高层建筑不断增多,出于各种目的如泄愤、丢弃垃圾等高空抛物行为时有发生,不仅对城市文明安定环境造成影响,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,还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。
本条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治安管理范畴,通过与《刑法》《民法典》的衔接,对高空抛物行为形成了刑事、民事、行政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。“建筑物”指高度达到2米以上的建筑物。“其他高空”指2米以上的其他高空,如塔吊、桥梁等。多次实施、在人员较多等区域高空抛物,可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。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八十九条: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出售、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,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解读
本条是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违法出售、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,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的规定。
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生活方式的转变,饲养动物的群体日趋扩大,由饲养动物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日渐增多。
本条一是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,提高了罚款上限;二是增加了对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出售、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的规定;三是明确了对饲养动物不采取安全措施,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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