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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秦岳普法】小区业主共有土地被用作经营性停车场,业主可以拒绝吗?
时间:2025-07-05 16:05:45 浏览:6761
【秦岳普法】小区业主共有土地被用作经营性停车场,业主可以拒绝吗?
小区业主共有土地
被用作经营性停车场,业主可以拒绝吗?
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,私家车成为许多家庭的标配。对于停车位紧张的老旧小区而言,下班回家“停车难、停车乱”逐渐成为困扰业主的常见问题。小区物业将部分共有土地用作经营性停车场合法吗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,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、互换、出资或者赠与的,该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项目完工和销售后,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完成,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分割转让给业主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建设用地不再享有使用权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小区并进行销售,土地使用权已全部分割给全体业主并依法登记、小区配套停车场土地并未进行单独设宗登记的情况下,无相反证据能够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停车场地块享有占有、使用权利。故该土地使用权权属明晰,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,全体业主对停车场土地依法享有使用、分配、经营等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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